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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幼儿园不得列为企业资产

更新时间:10/16/2021 4:17:41 PM  浏览次数:518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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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不得列为企业资产

10月7日,教育部开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九章: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资与保障、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明确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新的居住社区(居住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异地扶贫搬迁等,建设开发单位应当确保配套幼儿园和一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公立幼儿园的产权转让给当地人民政府。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兴办、支持兴办营利性幼儿园。公立幼儿园不得转为私立幼儿园。公立幼儿园不得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并购、委托经营、加盟连锁、使用可变利益主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立幼儿园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方式投资盈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票或支付现金购买盈利性幼儿园的资产,否则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10月7日起,公众可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厂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准备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16)。请注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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